对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而言,客观存在的物质财富一般是指权利人可以主张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环境要素及其自然性状,如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另外,某些人工制造物或人为划定的一定区域,如开发区、工矿企业、机器设备、排污设施和治理设施、移动性交通工具以及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或废弃物等,由于只有通过义务人的积极行为才能使权利人的利益得到满足,它们也可以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