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法》是我国将公众参与原则制度化的第一部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它在推动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方面功不可没。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6年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对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的范围、环境影响评价信息的公开、征询公众意见的组织形式和程序等内容进行了详尽的规定,使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制度更加规范和可操作。
2.环境行政许可和环境行政处罚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3.建立环境信息公开与披露制度
为了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7年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制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根据该办法,政府环保部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保护规划、环境质量状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等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方式包括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同时,也鼓励企业自愿公开企业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去向以及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公众关注度较高的企业环境信息。
4.鼓励各类非政府环保组织代表公众参与环境决策
5.建立公众参与的司法保障制度
重点体现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