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性质: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是国家开展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的重要依据,通常与国家的环境政策相提并论。是实现环境立法目的和指导国家环境保护工作、考评政府官员执政业绩的重要依据。
由于我国对环境与资源保护实行统一和分工负责管理相结合的体制,有关计划和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也分别由对环境与资源保护享有监督管理权的不同主管部门掌管,因此我国并没有一部统一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
(2)内容: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环境保护篇章、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家各类生态建设和保护规划、专项环境保护规划等共同组成的,以环境与资源保护为目的的规划的统称。
其中,由国务院编制并由全国人大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中的环境保护篇章在所有环境与自然保护规划中处于最高地位。
国家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由国务院审议通过,其他各类环境与资源保护专项规划则由国务院主管部门编制并报国务院批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