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外的界定:
在西方国家,环境影响评价一般指决策者在作出可能带来环境影响的决策之前,事先对环境的现状进行调查,在此基础上提出各种不同的替代方案,并就各种方案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评价和比较,从而选择最适合于环境的决策。
(2)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条的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3)性质及意义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有关预防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借鉴和吸收西方国家环境管理中有关“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产物。
主要意义在于环境影响评价具有科学技术性、前瞻预测性和内容综合性等优点,是环境行政决策的主要科学依据。
(4)形成
中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l978年,中共中央在批转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的报告中首次提出了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
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作出了规定。
1979年,《环境保护法》采用准用性规范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此外,在我国颁布的《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也都毫无例外地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了重申。
2002年,我国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法》,首次以专门立法的形式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此外,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国务院于1998年颁布实施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并于2009年颁布实施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