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规定,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1)编写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对综合性规划与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规划编制机关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内容包括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以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对专项规划,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除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内容外还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征求有关公众等的意见。
若已批准的规划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
报送材料:
报送综合性规划或指导性专项规划草案;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审批机关的审查程序:
审批机关在收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在审批前由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审批机关在收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在审批前由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审查的内容:
基础资料、数据的真实性;
评价方法的适当性;
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的合理性;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
审查后:
审查小组向审批机关提交书面意见。对依据现有知识水平和技术条件,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程度或者范围不能作出科学判断、规划实施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且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或者减轻对策和措施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不予通过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
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当规划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逐项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可以申请查阅,但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