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1)通过分类管理方式筛选评价对象和决定评价范围。
我国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2)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最全面、详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等七部分。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审批权的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文件。
国务院环保部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级环保部门提出分级审批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报环境保护部。其中,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保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保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