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义
是指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环保部门依法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的种类和数量向法律授权的主管部门缴纳一定费用,以适当补偿环境损失成本的行为规范。
我国征收排污费制度经历了从超标排污收费到达标收费、超标违法的思路转变。
(2)制度发展
源于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作为法律上的过渡措施,规定超标排污收费制度。
1982年,国务院颁布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对排污收费的目的、范围、标准以及费用的管理使用等作了具体规定。
1989年国务院发布了《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将原来规定直接返还给企业的部分比例排污费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采用贷款的方法实行有偿使用。
在先后修改颁布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中均确立了“达标排污收费、超标排污违法”的新排污收费制度。
2002年,国务院还修改制定了《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对排污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此外,《海洋环境保护法》也规定了与排污收费性质相同的海洋废弃物倾倒费制度。
注意: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