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的法律效力
婚姻家庭法的效力,即适用范围,是指法律适用于哪些人、什么地域、什么期间,分为三个方面: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一)婚姻家庭法对人的效力(多项选择题)
我国婚姻家庭法适用于所有公民,即凡我国公民之间的结婚、离婚、收养等婚姻家庭事宜,都必须适用我国婚姻家庭法。
华侨与国内公民之间、港澳同胞与内地公民之间在我国境内办理结婚、离婚和收养等事宜,也应当适用我国婚姻家庭法。
此外,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原则上亦应适用我国相关涉外法律法规。
(二)婚姻家庭法的空间效力
全国性的婚姻家庭立法文件都适用于国家主权领域的一切地区,包括领陆、领水及其底土和上空,还包括延伸意义上的领土,即驻外使馆和领域外的本国交通工具。这些具有全国性空间效力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般性法律,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地方性的婚姻家庭立法文件则只具有地域性空间效力。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仅在整个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地域范围内有效,民族自治地区有权机关制定的婚姻家庭法变通性规定,也只适用于相应的民族自治地区。
(三)婚姻家庭法的时间效力
婚姻家庭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婚姻家庭法律文件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对其颁布实施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婚姻家庭法的生效时间可通过两种方式来确定:一是法律文件中已明确规定了一个不同于发布时间的生效时间。 如1980年婚姻法规定:“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那么,虽然婚姻法于1980年就已发布,也要到1981年1月1日起才生效。二是法律文件中未作明确规定,此种情形下,一般自其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时,法律文件中也会直接规定该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婚姻家庭法的失效时间也可通过两种方式来确定:一是按照新法的明文规定确定旧法的失效时间。如1980年婚姻法规定:“1950年5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那么,1950年婚姻法的失效时间就是1980年婚姻法的施行之日即1981年1月1日。二是在新法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待新法施行后,旧法即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