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原则
学习要点:婚姻自由的含义。法律的具体规定。
(一)婚姻自由的由来和发展
1、奴隶社会、封建社会
缔结婚姻、维系婚姻主要是为了实现家族利益,满足传宗接代的要求。父母、家长对子女的婚事享有特权,实行包办、强迫婚姻,当事人根本没有缔结和解除婚姻的自由。
2、资本主义社会
现代意义的婚姻自由
资产阶级打出了自由、平等、民主的旗帜,把婚姻自由宣布为天赋人权,但仍不能摆脱私有制的影响,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带有一定的虚伪性和不彻底性。
特征:
(1)本质上反映了商品交换的自由
(2)用形式自由掩盖事实不自由
(3)导致婚姻自由的滥用
一些人用两性关系的放荡去代替婚姻自由,非婚同居现象普遍,离婚率日益上升,不断加剧西方社会的婚姻危机。
3、社会主义社会
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民主在婚姻问题上的必然要求,婚姻自由受到法律的切实保障。
(二)婚姻自由原则的基本要求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依法缔结和解除婚姻关系,有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自由,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其目的是为了建立和巩固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为了保障婚姻自由,婚姻法增补了保障父母实现晚年再婚自由权利的内容,并且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法在确立婚姻自由的同时,还规定了的实质条件和结婚的形式条件,规定了离婚的原则和程序,这些约束对实现婚姻自由来说是必不可少的。
1、内容:结婚自由、离婚自由
2、本质: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是社会主义新型婚姻关系;
3、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毫无限制的
结婚规定了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履行的程序;
离婚规定了程序和处理原则;
4、同目前社会条件相联系
社会主义建设发展为缔结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脱胎出来,仍存在旧制度、旧思想的残余;
[例题·多选题]按照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婚姻自由包括( )。
A、重婚自由
B、结婚自由
C、离婚自由
D、订婚自由
[答案]BC
[解析]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选项BC正确。
(三)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
1、包办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者,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
2、买卖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
[例题·单选题]依据有关司法解释,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称为( )。
A、包办婚姻
B、买卖婚姻
C、交换婚姻
D、借婚姻索取财物
[答案]B
[解析]买卖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故选项B正确。
*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的关系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其共同之处在于:两者都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对婚事实行包办强迫。
不同之处在于:买卖婚姻是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而买卖婚姻则必定是包办婚姻。在认定婚姻的性质时,要注意区分包办和自主、包办者索取大量财物和当事人自愿赠与某些财物的界限,不应对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作扩大的解释。
3、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第三者阻挠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案例:甲家女儿被要求与乙家儿子换婚,甲家女儿不愿意换,但为了哥哥同意了,当时甲的女儿17岁,不满法定婚龄,乙家同意甲的女儿满婚龄后嫁到乙家,3年后甲家女儿不愿意嫁,被迫嫁到乙家,办了结婚登记,婚后一个月离婚。
4、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向对方索要一定的财物作为结婚的先决条件的行为。
(1)*买卖婚姻与借婚姻索取财物有何区别?
买卖婚姻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共同特征是索要财物,但是二者有着严格的区别。
一,买卖婚姻根本违背婚姻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包办强迫婚姻,目的是借婚姻索取财物,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情形下,婚姻本身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的,不违背他们的意愿。
二,买卖婚姻中的财物是第三者索要的,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是当事人一方索要,是以满足某种物质欲望作为结婚的代价,不是正当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而是借自由之名滥用这种权利。
(2)在处理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时应划清的界限是什么?
在处理借婚姻索取财物问题,应注意借婚姻索取财物同买卖婚姻的区别,同男女双方自愿馈赠的区别。一方对他方或其父母馈赠某些财物是完全合法的。此外,还应划清借婚姻索取财物和借婚姻从事诈骗的界限,以结婚为名骗取钱财的,应视其情节依法制裁。
(考试重点)最高法司法解释彩礼返还的规定
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适用上述第二种情况和第三种情况时,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例题·案例分析题]
1998年8月,介绍人为赵某某介绍对象。赵的父亲对介绍人说,女儿曾订过婚,收过彩礼,现在已退婚了,但收人家1300元的彩礼还没退。如果对方肯出这笔彩礼,女儿就可以同他相识,搞对象。
介绍人将这一情况向李某某及其父亲讲了,李某某之父为了急于给儿子成亲,满口答应被告家提出的条件,当下就带着钱和儿子随介绍人去相亲。双方见过后都表示满意,原告之父当即给赵某某1300元。双方于一个月后登记结婚。结婚之后,被告迟迟不迁户口,且三天两头回娘家,后干脆不回婆家居住,并直言相告,其同意与原告结婚,完全是为了让原告替其偿还彩礼钱。原告出于无奈,于2000年2月向县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女方归还过去索要的全部彩礼。
李某某诉赵某某离婚案——离婚时,赵某某所收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答案]我国《婚姻法》第3条规定: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当事人实施此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范,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