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之间的关系。
答:首先,法的这两种职能是内在统一的。一个具体的法律规范既执行阶级统治职能,又执行社会公共职能,只是有所侧重。一部分法律规范主要执行社会公共职能,如交通法规、食品卫生法规等;有一部分法律规范主要是维护统治阶级。因为在存在国家与法的历史条件下,执行社会公共职能恰恰是维护一定的阶级统治所需要的;而没有一定的政治统治,也谈不上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其次,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全部法律规范也是内在统一的。从全部法律规范的整体看,法律规范既有阶级性,又有社会性,二者不能截然分开。不应该把作为整体的一国或一个地区的法律规范截然分成为一部分只有阶级性的法律规范和一部分只有社会性的法律规范。最后,法的阶级性和法的社会性并不是互不相容。法来自一定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服务于一定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法的社会性反映着一定的阶级性,它所服务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总是对一定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