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概念与特征。
答: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走私《刑法》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数。
(1)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走私“普通”货本罪的走私对象是除前九种走私犯罪以及走私毒品罪以外的成立本罪要求走私货物、物品数额较大,即走私货物、物品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
(2)本罪主体既可以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3)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故意的认识因素的具体内容,因走私行为的具体方式以及走私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