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述刑罚的功能。
答:刑罚功能是指国家制定、适用、执行刑罚所直接产生的社会效应,这些社会效应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对犯罪人的效应,二是对社会其他成员的效应。
(1)赖以实现特殊预防的刑罚功能。
①限制、消除再犯条件的功能。②个别威慑功能。这一功能是通过对犯罪人的权利的剥夺、限制而得以发挥的。③教育感化功能。
上述三个方面的功能,有着紧密的内在联系。所以,对第一个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人,都必须注意全面发挥上述三方面的刑罚功能,依次递进,获取最佳效果:受刑人由不能再犯,到不敢再犯,最终达到不愿再犯。这就是特殊预防的圆满结果。
(2)赖以实现一般预防的刑罚功能。
①一般威慑功能。②法制教育功能。③安抚、补偿功能。
④强化规范意识功能。上述赖以实现一般预防的四个功能密切联系,形成一个整体。一般威慑功能以有犯罪意念的危险分子为首要对象;法制教育功能以法制观念淡薄的不稳定分子为首要对象;安抚、补偿功能以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为首要对象;强化规范意识功能以其他守法公民为对象。于是,这些功能既预防可能犯罪的人实施犯罪行为,也引导守法公民积极预防他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