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考生,凡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规定,完成全部课程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完成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课程实验、实习,技能考核等实践环节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思想品德鉴定合格者,可以申请办理毕业手续。
考生接到最后一门单科合格证后,上半年在六月十二日前,下半年在十二月十二日前,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和全部单科合格证书到所在区、市招生考试办公室或系统、助学单位申请办理,经审查毕业手续合格后,领取《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二份。认真填写表中要求的有关内容,在指定时间内连同近期二寸同一底版黑白照片三张交回。
申请免考课程,需交验正本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所学课程成绩表和复印件。办理本科段毕业,必须交验专科段毕业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毕业生登记表》由考生亲笔填写,表内各栏均用蓝色钢笔或毛笔逐项如实填写:
a.“自我鉴定”应实事求是;
b.“所在单位意见”栏应由毕业生本人所在单位对考生政治思想、现实表现做出鉴定(不能仅填写“同意”或“同意毕业”),并加盖行政公章。
c.“市、地主管局意见”栏,应由毕业生所在单位的上一级行政部门(部队由团以上单位)填写意见,可定“同意所在单位意见”,加盖行政公章。d.“各科考试成绩栏”应按专业开考计划的先后顺序填写。
经审查合格的毕业生,由省考办统一组织市、地招考办办理验印手续。毕业证书发给毕业生本人,《毕业生登记表》由毕业生本人转交考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毕业证书、《毕业生登记表》遗失不予补发。
毕业时间:上半年6月14日,下半年12月14日。颁发证书时间:上半年为九月,下半年为次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