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试机构
中央机构:
(一)全国考委。中央有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 简称全国考委),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二)全国考办。国家教委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这个机构为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国家教委高教自学考试办公室、全国考委办公室( 简称全国考办)。
(三)专业委员会和考试研究委员会。全国考委下设十三个专业委员会和一个考试研究委员会。其工作由全国考办主管。
地方考试机构:
(一)省考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简称省考委)。
(二)省考国。各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设省考委的工作管理机构(简称省考办),同时作为省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三)地市考委。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在辖地区(以下简称地区)、市、 直辖市的市辖区设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简称地市考委)。我市各县(市)也成立了自学考试办公室。
(四)主考学校。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任务是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以及办理省考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主考学校设高教自学考试办事机构。主考学校的工作由省考办主管。
全国考委、省考委、地市考委,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在《条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二、学历层次、专业设置及证书
高教自学考试设专科(基础科)、本科学历层次( 其中包括专科段接本科段和独立本科段)。另有中专层次
专业设置由省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提出申请、报全国考委审批。每个专业由全国考委颁布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并组织编写或指定自学考试教材。
目前证书有:专科毕业书、本科毕业证书、专业证书、单科合格证书,还有中专毕业证书。
三、使用及待遇
《条例》中对毕业生的使用及待遇都作了明确的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
内有计划地择优录用或聘用”。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生证书之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关于中专毕业人员的使用待遇应按《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