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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复习资料(14-18章)

发布时间: 2020-04-17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第四编 法的实施和监督

第十四章 法的实施

(一)1、法的实施,也叫法律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

2、法的遵守可以有广义与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法的遵守,就是法的实施。狭义的法的遵守,也叫守法,专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饿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权力,履行义务的活动。

3、法的遵守的意义

①认真遵守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实现自己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

②认真遵守法律,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

4、法的执行,简称执法,是指掌管法律,手持法律做事,传布、实现法律。广义的执法,或法的执行,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或法的执行,则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5、法的执行的特点

①法的执行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②法的执行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③法的执行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

④法的执行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6、法的执行主要原则

①依法行政的原则。这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管理,越权无效。

②讲求效能的原则。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讲究效率,主动有效地行使其权能,以取得最大的行政执法效益。

7、依法行政之所以是一条基本的执法原则,是因为:首先,行政机关在国家生活中占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其次,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

8、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9、法的适用的特点

①法的适用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

②法的适用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律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

③法的适用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

④法的适用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和决定书等。

10、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法的适用?

答:在两种情况下,需要法的适用:

①当公民、社会组织和1其他国家机关在相互关系中发生了自己无法解决的争议,致使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无法实现时,需要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裁决纠纷,解决争端。

②当公民、社会组织和其他国家机关在其活动中遇到违法、违约或侵权行为时,需要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制裁违法、犯罪,恢复权利。

(二)1、法律效力,即法律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

2、通常,法律效力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律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本章所讲的法律效力,即狭义的法律效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的法律效力。

3、法律对人的效力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先后采用过四种对人的效力的原则:

①属人主义,即法律只适用于本国公民,不论其身在国内还是国外;非本国公民即便身在该国领域也不适用。

②属地主义,法律适用于该国管辖地区内的所有人,不论是否本国公民,都受法律约束和法律保护;本国公民不在本国,则不受本国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③保护主义,即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任何侵害了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该国法律的追究。

④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这是近代以来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原则。我国也是如此。采用这种原则的原因是:既要维护本国利益,坚持本国主权,又要尊重他国主权,照顾法律适用中的实际可能性。

根据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包括两个方面:

①对中国公民的效力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的中国公民,也应遵守中国法律并受中国法律保护。

②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适用问题,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对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法律适用问题;另一种是对其在中国领域外的法律适用问题。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适用中国法律。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法律对事的效力法律对事的效力,指法律对什么样的行为有效力,适用于那些事项。这种效力范围的意义在于:

①告诉人们什么行为应当做,什么行为不应当做,什么行为可以做。

②指明法律对什么事项有效,确定不同法律之间调整范围的界限。

5、法律的空间效力,指法律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一般来说,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以及作为领土延伸的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

6、法律的时间效力法律的时间效力,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时间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法律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三种:

①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②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

③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7、法律终止生效的时间法律终止生效,即法律被废止,指法律效力的消灭。它一般分为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两类。

明示的废止,即在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废止旧法。

默示的废止,即在适用法律中,新法与旧法冲突时,适用新法而使旧法事实上被废止。

8、法律的溯及力法律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法律一般以不溯既往为原则。目前各国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而在某些有关民事权利的法律中,法律有溯及力。)

(三)1、法律实效,是指人们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去行为,法律被人们实际遵行、执行或适用。

2、法律效果是指法律通过实施而实现自己的社会目的、价值或社会功能及其程度。

3、法律效益,指法律在现实生活作用结果中合乎目的的有效部分。

研究法律效益的意义主要有两点:首先,通过对法律效益的分析,发现影响法律效益的各个因素,包括常量和变量,甚至其中数量化的对应关系,以便人们通过控制和调整这些因素和变量,达到对法律实施结果与立法目的的相互校正。其次,通过对有关法律效益的成分收益分析,实现法律效益的最大化,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

4、法律实施的评价标准

①人们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行为的程度,是否能够按照授权性规范行使权利,按照义务性规范履行义务;是否能够根据法律设定的法律后果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②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案件种类、破案率及对犯罪分子的制裁情况。

③各类合同的履约率与违约率,各种民事或经济纠纷的发案率及结案率。

④普通公民和国家公职人员对法律的了解程度,他们的法律意识及法治观念的提高或提高的程度。

⑤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实施情况进行可比性研究。

⑥社会大众对社会生活中安全、秩序、自由、公正、公共福利等法的价值的切身感受。

⑦法律的社会功能和社会目的是否有效实现及其实现程度。

⑧有关法律活动的成本与收益的比率。

5、影响法律实施的因素影响法律实施的因素,概括起来,主要有个人、体制、环境、法律本身等四个方面。

①个人方面的因素,即行为受法律调整和负有执法、司法职责的个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水平及其理想、道德、文化、纪律等综合素质水平。

②体制方面的因素,是指有关法律执行、适用、监督机关的组织、结构是否健全、合理、有效。

③环境方面的因素,包括有关法律实施的经济环境、政治环境、文化环境和自然环境。

④法律本身的饿因素,包括法律内容方面的因素和法律形式方面的因素。法律内容方面的因素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法律是否在本质上反映社会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符合社会文明的发展趋势。另一方面,是指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是否合理,法律内容是否符合社会实际发展水平。法律形式方面的因素主要指立法质量,它在法律实施中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明确、完整、和谐应当是立法质量的三个基本要求。

明确,指法律规范的语言清楚,概念明确,法律规则指示清楚、公开,而且没有歧义。

完整,包括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完整和法律程序完整。

和谐,要求法律部门之间、法律渊源之间、法律制度之间以及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统一、有序、和谐的整体。和谐包括两个具体要求:第一,法律、法规之间应当协调、配合。第二,法律、法规之间没有互相矛盾、互相抵触,当两个以上法律条款指向同一事项时,不会出现如果执行甲条款,就会构成对乙条款或饼条款“违法”的两难局面。

总之,影响法律实施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这些因素从不同的方面、在不同的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实施,认真研究这些因素,并在实践中有的放矢地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就会改善法律实效,提高法律效果和法律效益。

(四)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原则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法的适用领域,“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基本含义是:

①在我国,法律对于全体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等,都是统一适用的,所有公民依法享有同等权利并承担同等义务。

②任何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不能歧视任何公民。

③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要保证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要切实保障诉讼参加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项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①以事实为根据,就是指司法机关审理一切案件,都只能以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作为根据,而不能以主观臆想作依据。

②以法律为准绳,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这项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①司法权的专属性,即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利;

②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③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即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4、国家赔偿与司法责任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国家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使公共权力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权利与合法利益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责任的特点是:

①产生国家赔偿责任的原因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不法侵害行为。

②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国家。

③国家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两部分。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刑事赔偿是指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

(五)1、实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重要意义

①实行这项原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②实行这项原则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保证。

③实行这项原则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必要条件。

④实行这项原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题中应有之义。

2、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项原则应注意那些问题?

答:要在法制实践中充分贯彻这项原则,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①坚决反对封建特权思想,与形形色色的违背社会主义平等原则的封建残余作不懈的斗争。

②要看到我国法律适用中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与资产阶级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区别与联系。

③要看到适用法律的平等原则与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性质是一致的。

④在司法工作中,必须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人民,严格依法办事,决不能看人办案,因人而异,不能由于责任人的家庭出身,或过去的功绩等等而对其的裁判偏离甚至违背法律的要求。

3、如何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答:①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路线,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②在司法工作中,坚持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③正确处理依法办事与坚持党的政策的指导的关系。

4、实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这项原则的意义

①实行这项原则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

②实行这项原则是保证司法机关正常行使职权的基本条件。

③实行这项原则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

④实行这项原则是维护社会主义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

5、如何贯彻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这项原则?

答:要贯彻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需要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要正确处理司法机关与党组织的关系。

第二,在全社会进行有关树立、维护司法机关权威,尊重、服从司法机关决定的法制教育。

第三,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第十五章 权利、义务、权力——法律关系

(一)1、从形式上讲,权利的一般含义是:法律规定,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即权利主体或享有权利人,具有自己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能力或资格。

2、义务,此处仅指法律意义上的义务,即由法律规定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即义务主体或承担义务人应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一种限制或约束。

3、权利的分类

①公权利和私权利。划分的角度和标准主要是法律的不同类别:公法与私法。

②对世权和对人权。划分的角度和标准是权利的效力范围的不同。

③原权利和救济权。划分的角度与标准是权利是否独立存在。

④专属权与可转移权。划分的角度与标准是这项权利可否转移。

4、义务的分类

①公义务与私义务。依法律不同而分。

②对世义务与对人义务。依效力范围不同而分。

③主义务与从义务。依义务是否独立存在而分。

④专属义务与可移转义务。依这种义务可否移转而定。

5、权力与义务两词有时可以通用,有时又有区别。在汉语词汇和法律规定中,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是有严格区分的。

国家权力或者是指人民代表大会的名称(全力机关),或者是指国家,国家机关行使的职权,权限。

6、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有权利即有义务,有义务即有权利,两者互为目的与手段。就义务而言,或者是享有权利人应尽的义务,或者是其他人应尽的义务。人的社会性和我国所有法律的规定来看,也都表明权利和义务相辅相成,是不可分的。

(二)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所结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或权力-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或参与者。通常是公民(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国家。

3、法律关系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大体上可分为三类,即物、精神财富(通称为知识产权)以及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4、法律关系的演变是指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这种演变的原因首先在于法律本身。有的演变由法律直接规定,但大部分演变仅由法律提供演变的前提和模式,还需要特定的情况和条件,在法学上即称为法律事实:一类是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事件;另一类是人的行为(合法行为或违法行为)。

5、法律关系的分类如果依大多数国家法学中通用的公私法之分作为标准,可分为公法法律关系、私法法律关系和公私混合法律关系三类。

6、公法主要是指宪法、行政法、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等。

7、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和商法。

8、公私混合法在我国主要指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环境法等。

9、公法主要调整纵向关系,私法主要调整横向关系,公私混合法调整纵向与横向相互结合的法律关系(是国家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形式)。

第十六章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一)1、法律责任,即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2、法律责任有两个特点:

①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

②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即法律责任的履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

3、广义的违法责任,指所有违反法律的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狭义的违法行为。狭义的违法行为,也可以称为一般侵权行为,包括民事侵权行为和行政侵权行为,指除犯罪行为外所有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政治权利、精神权利或知识产权的行为。

4、一般来说,违法行为由以下五个要素构成:

第一,违法行为以违反法律为前提。

第二,违法行为必须是某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这里讲的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

第三,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

第四,违法一般必须有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

第四,违法者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或法定行为能力。

5、违约行为,即违反合同约定,没有履行一定法律关系中作为的义务或不作为的义务。违约行为是产生民事法律责任的重要原因。

6、法律规定成为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是指从表面上看,责任人并没有从事任何违法行为,也没有违反任何契约义务,仅仅由于出现了法律所规定的法律事实,就要承担某种赔偿责任,如产品致人损害。它可以导致民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的产生。

7、法律责任的目的就在于:保障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权力得以生效,在它们受到阻碍,从而使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受到侵害时,通过适当的救济,使对侵害发生有责任的人承担责任,消除侵害并尽量减少未来发生侵害的可能性。

8、法律责任的功能法律责任的上述目的是通过它的三个功能来实现的,即:惩罚、救济、预防。

①惩罚功能,就是惩罚违法者和违约人,维护社会安全与秩序。

②救济法律关系主体受到的损失,恢复受侵犯的权利。法律责任通过设定一定的财产责任,赔偿或补偿在一定法律关系中受到侵犯的权利或者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受到损失的利益。救济,即赔偿或补偿,指把物或人恢复到违约或违法侵权或受到损失前它们所处的状态。可以分为特定救济和替代救济两种。所谓特定救济,是指要求责任人作他应作而未作的行为,或撤消其已作而不应作的行为,或者通过给付金钱使受害人的利益得以恢复。替代救济,是指以责任人给付的一定数额的饿金钱作为替代品,弥补受害人受到的名誉、感情、精神、人格等方面的损害。这种救济功能主要用于精神损害的场合。

③预防功能,就是通过使违法者、违约人承担法律责任,教育违法者、违约人和其他社会成员,预防违法犯罪或违约行为。

(二)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答:从中国的法律实践来看,法律责任确实与法律权力有着密切的联系。一方面,责任的认定、归结与实现都离不开国家司法、执法机关的权力(职权);另一方面,责任规定了行使权力的界限以及越权的后果,因而使权力的运作成为主体所施发的一种具有负责精神的行为过程。

法律责任与法定权利与义务有密切的联系。

首先,法律责任规范着法律关系主体行使权力的界限,以否定的法律后果防止权利行使不当或滥用权利。

其次,在权利 受到妨害以及违反法定义务时,法律责任又成为救济权利、强制履行义务或追加新义务的依据。

再次,法律责任通过否定的法律后果成为使权利、义务得以顺利实现的保证。

总之,法律责任是国家强制责任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一定行为,救济受到侵害或损害的合法利益和法定权利的手段,是保障权利与义务实现的手段。

(三)1、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2、刑事责任的特点是:

第一,产生刑事责任的原因在于行为人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只有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构成犯罪,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与作为刑事责任前提的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向国家所负的一种法律责任。

第三,刑事法律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法律依据,罪行法定。

第四,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性责任,因而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一种。惩罚是刑事责任的首要功能。

第五,刑事责任基本上是一种个人责任。同时,刑事责任也包括集体责任。在中国,称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有些国家称为‘法人犯罪’)

(四)1、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2、民事责任的特点是:

第一,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救济责任。民事责任的功能主要在于救济当事人的权利,赔偿或补偿当事人的损失。

第二,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这是与第一个特点相联系的。当然,除财产责任以外,民事责任还包括其他责任方式。

第三,民事责任主要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的责任,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多数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3、民事责任的分类根据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因,将民事责任分为:由违约行为(或不履行其他义务)产生的违约责任;由民事违法行为,即侵权行为产生的一般侵权责任;由法律规定产生的特殊侵权责任。

4、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指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必须依照的标准和规则。它对确定民事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一般而言,确定民事责任的原则有三种:绝对责任,过错责任,严格责任。

绝对责任,是指行为人只要其行为造成危害结果,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着外部联系,就应承担责任。

过错,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的某种应受责备的心理状态。故意和过失是过错的两种形式。

严格责任,是指一种比因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而须负责的通常责任标准更加严格的责任标准,责任产生于应该避免的伤害事件发生之处,而不论其采取了怎样的注意和谨慎。

(五)1、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行政责任的特点是:

第一,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第二、产生行政责任的原因是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

第三,通常情况下,实行过错推定的方法。在法律规定的一些场合,实行严格责任。

第四,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多样化。

(六)违宪责任,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或者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的活动与宪法规定相抵触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违宪责任的产生原因是违宪行为。在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七)1、法律责任的归结,也叫归责,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

2、在我国,归责原则主要可以概括为:责任法定原则、公正原则、效益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是指,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否定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包括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之中,当出现了违法行为或法定事由的时候,按照事先规定的责任性质、责任范围、责任方式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公正包括分配的公正与矫正的公正,实质公正和形式公正。

效益原则是指在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时,应当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讲求法律责任的效益。

3、法律责任的免除也称免责,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

4、免责从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看,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免责形式:

①时效免责,即法律责任经过了一定的期限后而免除。

②不诉及协议免责,是指如果受害人或有关当事人不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就实际上被免除,或者受害人与加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同意的免责。

③自首、立功免责,是指对那些违法行为之后有立功表现的人,免除其部分和全部的法律责任。这是一种将功抵过的免责形式。

④因履行不能而免责,即在财产责任中,在责任人确实没有能力履行或没有能力全部履行的情况下,有关的国家机关免除或部分免除其责任。

(八)1、法律责任的承担,是指责任主体依法承受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分为主动承担和被动承担两类。

第一类,主动承担的方式,是指责任主题自觉地承担法律责任,主动支付赔偿,补偿或恢复受损害的利益和权利。

第二类,被动承担的方式,是指责任主体根据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确认和归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包括:

①有关国家机关通过诉讼程序或行政程序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给予法律制裁;

②在行政法律责任中,由法院依法分别判决撤消或部分撤消行政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判决被告期限履行法定职责,或变更显失公平的行政处罚。

2、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3、法律制裁可以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

刑事制裁是司法机关对于犯罪者根据其刑事责任所确定并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民事制裁是由人民法院所确定并实施的,对民事责任主体给予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行政制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者依其行政责任所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违宪制裁,是根据宪法的特殊规定对违宪行为所实施的一种强制措施。

4、刑事制裁的惩罚措施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包括自由刑、生命刑、资格刑和财产刑。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刑事制裁只能是处以罚金等财产刑。

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所以民事制裁是以财产关系为核心的一种制裁。

行政制裁可以分为行政处罚、劳动教养、行政处分三种。

违宪制裁的形式主要有:撤消或改变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与决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罢免违宪的国家机关领导成员等。

(九)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思,是指由于社会治安问题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因此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并作为全社会的共同任务,长期坚持下去。

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是: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它的主要任务是: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

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目标是:社会稳定,重大恶性案件和多发性案件得到控制并逐步有所下降,社会丑恶现象大大减少,治安混乱的地区和单位的面貌彻底改观,治安秩序良好,群众有安全感。

综合治理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一个战略方针。

第十七章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一)1、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

2、与一般解释相比,法律解释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①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

②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

③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

④法律解释受结实学循环的制约。

3、法律解释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分为不同的种类。

①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法律解释由于结实主体和解释的效力不同可以分为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两种。

所谓正式解释,通常也叫法定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解释。正式解释有时也称有权解释。

非正式解释,通常也叫学理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出的学术性和常识性的解释。这种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被作为执行法律的依据。

②字面解释、限制解释与扩张解释根据解释尺度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限制解释、扩充解释与字面解释三种。

限制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义为广时,作出比字面含义为窄的解释。

扩充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义为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为广的解释。

字面解释,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解释法律,既不缩小,也不扩大。

(二)法律解释的意义答:

①由于法律具有概括性、抽象性的特点,因此需要法律解释化抽象为具体,变概括为特定。

②由于人们的认识能力、认识水平上的差别,也由于人们利益与动机的差别,因此会对同一法律规定有不同的理解,特别是对法律规定中的一些专门术语有不同的理解。这就需要法律解释说明法律规定的含义。

③由于立法缺憾,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改正、弥补法律规定的不完善。

④通过法律解释解决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

⑤通过法律解释普及法律知识,开展法律教育。

(三)1、法律解释的目的,就是指解释者通过法律解释所要探索和阐明的法律意旨。

2、在法律解释学上有主观说与客观说的对立主观说认为,法律解释的目的应当是“探求历史上的立法者事实上的意思,亦即立法者的看法和企图和价值观。”主观说的理由是:

①立法行为是立法者的意思行为,立法者通过立法表示他们的看法和企图,借助法律实现所追求的社会目的。

②立法者的意思是一种可以借助立法文献加以探知的历史的事实,只要取向于这种能历史地被探知的意旨,司法机关的审判或决定便不会捉摸不定,从而可以保证法的确定性。

③依据权力分立原则,司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律审判或决定,而法律则只能由立法机关来制定。

客观说认为,法律自从颁布时起,便有了它自己的意旨,法律解释的目的就是探求这个内在于法律的意旨。客观说的理由是:

①主观说所讲的一个具有意思能力的立法者并不存在。

②法律一经制定,就确立了它的法律思想,并与立法者脱离了关系,成为一种客观存在。

③法律与立法者的意思并不是一回事。

④坚持客观说可以使法律解释适应变化的现实,实现法律解释补充或创造法律的功能,有助于提高法的确定性。

(四)法律解释的方法是解释者在进行法律解释时为了达到解释的目标所使用的方法。法律解释的方法大体上都包括文义、历史、体系、目的等几种方法。

1、文义解释,也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这是指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来说明法律规定的含义。可以有以下几种具体方法来确定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

①根据日常语言文字的含义来确定法律的含义。

②掌握法律专业术语的特定含义。

③根据语境确定字面含义。

④根据个别事项与一般性用语的连用,确定包括同一种类的所有项目。

⑤以类别中明文提及者为限。

2、历史解释是指通过研究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或从新旧法律的对比中了解法律的含义。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包括:关于制定法律的提案说明,关于审议法律草案的说明,关于讨论、通过法律草案的记录和其他有关文献等。

3、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这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方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

4、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这里讲的目的不仅是指原先制定该法律时的目的,也可以指探求该法律在当前条件下的需要;既可以指整部法律的目的,也可以指个别法条、个别制度的目的。

(五)1、法律解释体制,是指正式解释的权限划分。

2、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进行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进行的解释也叫立法解释。它包括对宪法的解释和对法律的解释两部分。这里所说的法律指狭义的法律,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非基本法律。

在我国,立法解释的主要任务是:

①阐明法律实施中产僧的疑义。

②适应社会发展,赋予法律规定以新的含义。

③解决法条冲突以及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

立法解释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决定、决议进行有针对性的解释。

3、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国际最高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也叫司法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这类解释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审判解释,另一种是检察解释。

审判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做的解释。

检察解释是指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机关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进行的解释。

4、司法解释的基本作用是为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审理案件提供说明。总结我国司法解释的经验,这种作用具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对法律规定不够具体而使理解和执行有困难的问题进行解释,赋予比较概括、原则的规定以具体的内容。

②通过法律解释使法律适应变化了的新的社会情况。

③对适用法律中的疑问进行了统一解释。

④对各级各类法院之间应如何依据法律规定相互配合审理案件、确定管辖以及有关操作规范问题进行解释。

⑤通过解释活动,弥补立法的不足。

5、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解释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解释也叫行政解释,是指由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解释。它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有权进行行政解释的机关包括:制定行政法规的国务院以及制定行政规章的各部委。

6、地方政权机关的解释国家地方政权机关所进行的法律解释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对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第二种,是对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所进行的解释。

7、地方政权机关的法律解释的特点是:

①只有法定的地方国家政权机关,即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执行机关才有此项职权;

②解释只能在本地区所辖范围内发生效力;

③解释必须符合国家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国家政策,否则无效;

④地方国家政权机关无权解释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六)1、法律推理与一般推理相比,有这样几个特点:

①法律推理要受现行法律的约束。

②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

③法律推理的结果涉及到当事人的利害关系。

2、法律推理可以分为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

①形式推理,即不是对思维实质内容而仅对思维形式的推理。一般有三种形式: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形式推理不当,会出现谬误。

②实质推理是一种高层次的推理,即它并不是指推理形式是否正确,而是关系到这种推理的实质内容如何确定的问题。一般地说,在疑难案件的情况下,就需要进行实质推理。

(关于形式推理与实质推理请参见课本507页)

第十八章 法律实施的监督

(一)1、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2、中国古代的法律监督在实质上是人治原则下的法律监督,是在专制集权基础之上的法律监督。

(二)1、当代中国法律监督的实质是:以人民民主为基础,以社会主义法治为原则,以权力的合理划分与相互制约为核心,依法对各种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和其他法律活动进行监视、察看、约束、控制、检查和督促的法律机制。具体就是:

第一,法律监督的基础是社会主义民主。

第二,法律监督的指导原则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三,法律监督的核心是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通过对国家机关之间权力的合理划分与相互制约,依法对各种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和其他法律活动进行监视、察看、约束、制约、控制、检查和督促,以保障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权力;要通过法律规定、规范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划分与制约关系,不允许不受制约的权力的存在。

2、法律监督的构成是指实现法律监督所必须具备的因素。一般来说,实现法律监督必须具备五个要素,即: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客体、法律监督的内容、法律监督的权力与权利、法律监督的规则。这五个要素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监督机制。

3、法律监督的主体是指由谁来实施监督。法律监督的主体,主要可以概括为三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

4、法律监督的客体是指监督谁或者说被谁监督。

5、法律监督的内容包括与监督客体行为的合法性有关的所有问题。

6、法律监督的权力与权利,是指监督主体监视、查看、约束、制约、控制、检查和督促客体的权力与权利。

7、法律监督的规则包括法律监督的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两部分。法律监督的实体规则,是指规定所有监督主体的监督权力与权利以及监督客体相应的责任与义务的法律规则。法律监督的程序规则是指规定主体从事监督行为的顺序、方式和手续的规则。

(三)法律监督的分类,是指按照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对法律监督的方法或体制所做的划分。

1、国家性监督和非国家性的监督这是根据监督主体和监督权的性质不同所作的划分。 国家性监督主体是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非国家性监督也称社会监督,监督的主体是各种社会力量,包括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

2、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这是根据系统论的理论,按照监督的主体和客体是否同属于一个组织系统而作的分类。

3、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这是以监督主体对监督客体进行监督的时间为标准来划分的。

4、法律监督的意义答:在我国,法律监督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①法律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保障和重要组成部分。

②法律监督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保证。

③法律监督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四)国家机关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全面保证国家法律的实施,通过法定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法律的监督。这种监督的主体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法律监督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客体,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那些由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产生并向它们负责的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第二类,是有关国家权力机关及其组成人员。第三类,国家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内容是广泛而带有根本性的。习惯上,人们将这种监督概括为法律上的监督和工作监督两种。法律上的监督,是指全国人大以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工作监督主要是指对政府、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工作的监督。

如果以监督客体为基础标准,以监督内容的性质为辅助标准,可以大体上将国家权力机关法律监督的内容分为五种:

①立法监督,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对立法行为和立法活动及其结果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②行政监督,是指对各级政府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包括对各种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其他制定行政法规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

③司法监督,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对各级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活动进行的监督。

④人事监督,即对有关国家公职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这种监督的重点是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

⑤宪法监督,是指监督各种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和宪性,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的合宪性,并解决宪法规定的国家家馆权限的争执。

在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①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这是指通过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府和司法机关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情况,以及这些机关对重大事项和专题工作的汇报,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②审查文件,这是指对“一府两院”(政府、法院和检察院)依法呈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议。

③质询,指针对宪法、法律、法规和政令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向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询问,并作出相应决议。

④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⑤受理申诉、控告和检举,是指接受公民、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和机关对“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职行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并进行处理。

⑥开展执法检查,这是指对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以及法规和有关法规问题的决议、决定贯彻实施的情况,进行有计划、有重点的检查监督。

⑦视察,是指由人民代表有组织地对法律、法规、有关决议和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或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视察。

⑧督促办理人民代表和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指督促“一府两院”办理人民代表和委员对其工作依法提出的各种建议、批评和意见。

⑨审议撤消职务案。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法律化与制度化

①加强机构建设,增设、充实高能、高效、专司法律监督的专门委员会。

②完善法律,明确职权。

③完善监督程序,规定监督主体以各种方式进行监督的顺序、手续和具体方法。

④明确人民代表的任职资格及履行监督的法律职责,提高人民代表履行法律监督的能力和自觉性,保证监督实效。

2、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所进行的法律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可以分为四类,即:一般行政监督;专门行政监督;行政复议;行政监管。

一般行政监督是指行政隶属关系中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进行的监督。

专门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在我国,它包括行政监察、审计监督两种。行政监察,是由行政监察机关进行的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的监督。审计监督,是指由国家审计机关根据有关经济资料和国家法律、法规审核和稽查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遵守情况,以加强经济管理的专门监督检查活动。

行政复议,是指由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被申请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活动。

行政监管,是指行政机关以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的监督。与上述前三类行政机关的监督不同,行政监管的客体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种监督同时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

3、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是我国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两种。

检察机关的监督可以分为三类:刑事诉讼监督;民事诉讼监督;行政诉讼监督。

人民法院的监督分为三种:人民法院系统内的监督;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具体内容请看课本534页,不是重点,估计不会考)

(五)1、中国共产党的监督,是我国的一种具有关键性的法律监督形式。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在国家生活中处于领导地位,在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国家统一,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保证政令畅通,监督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防止滥用权力等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2、中国共产党的监督的重要作用可以从两方面说明。首先,中国共产党作为全国各族人民的领导核心,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领导人民共同遵守、执行宪法和法律,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其次,按照“党要管党”的原则,运用党内民主监督与制约机制,加强对从政的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严格监督。一方面,通过扩大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以充分发挥全体党员与党组织在党的监督中的作用。另一方面,建立、健全有关党内监督的规章制度,充分发挥党内监督机制的功能。

为了充分发挥党的监督的作用,需要在制度上解决这样几个问题:

第一,通过政治体制改革,避免权力过分集中。

第二,党应当依据法律实施监督。

3、社会组织的监督,主要指人民政协、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的监督。

社会团体的监督,主要是指由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怎么没有老爷们联合会呢?这世界真不公平!」以及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消费者保护协会等社会组织所进行的法律监督。

4、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指由人民群众直接进行的法律监督。这种监督的主体是公民个人;客体是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政党、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大众传媒。

5、法律职业的监督。这里讲的法律职业,外延比较狭窄,专指律师和法学家。是指由律师和法学家所进行的监督。

6、新闻舆论的监督。新闻舆论的监督,是指由新闻媒介进行的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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